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之案例详解
2024-11-24 07:55:55 点击:845
什么是不良影响商标“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是关于商标禁注、禁用的商标规定,其中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法条”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在实践中,案例如何具体把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详解”这一标准是存在一定争议性的,“不良影响”这一抽象概念到底是不良影响什么含义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了该条款的内涵,“其他不良影响”整体划归为两大类型:一是商标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二是法条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案例经济、详解文化、不良影响宗教、商标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法条负面的案例影响。在实际的详解场景运用中,会出现下列几种具体情形:构成商标“不良影响”的具体案例一、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出于增加商标辨识度的目的,许多商标申请人会对商标中的汉字进行艺术化设计,但是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出现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的汉字或者不规范的成语标志就易被认定为“不良影响”。例如商标“左右逢缘”是对成语“左右逢源”的不规范使用,易使一般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使用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商标涉及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情形十分广泛,包括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与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或触及到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战略、政策和重要理论等等情形。例如第27824850号商标“普京”,因“普京”为俄罗斯总统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三、与我国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提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如果申请商标因含有烈士姓名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会被商标局以易产生不良影响被驳回注册。例如第67333501号商标“舒同视光”,因“舒同”为中华英烈网上收录的烈士姓名,将该文字使用在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对象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均可能会被判断为不良影响。其中宗教主要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例如第47253422号“白庙茶”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庙”,通常为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事活动中,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五、因带有贬义方言被认定“不良影响”我国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每个地区也会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方言俗语。所谓“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便是用来形容我国方言种类繁多的景象。以方言俚语来作为商标名称,该商标在独具特色的同时也能快速被当地公众所接受,但并不是所有方言都是可以用来注册商标的,我们需要分辨所使用的方言是否带有贬义。阿娜古丽(北京)美食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4591944号“巴依食刻”商标,“巴依”在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中代表“财主”,词性贬义,在旧时代泛指靠剥削为生的富有人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六、网络热词因存在贬损含义被认定不良影响扁平化的网络时代,经常会出现阶段性的爆火热词,也总有不少投机分子将热词申请注册为商标,希冀以此为商标增加天然热度,但是部分网络热词会因具有贬损含义而被认定为不良影响。例如第22759017号“雪域吃货XUE YU CHI HUO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通常易被消费者作为含有贬损含义的词汇使用或理解,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最终被裁定不予注册。七、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者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予以细化。其中明确表示使用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例如第44211847号商标“方舱之声”,商标局经复审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疫中,武汉等地的方舱医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商标名称与之相似,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驳回。商标“不良影响”条款的作用“不良影响”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基于当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对商标标识进行的考量和评价,审查对象是商标标志内容、构成要素,并结合其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从政治、文化、社会、宗教等多维度进行的评价,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底线性条款,其具体情形是难以一一穷尽的。但是不论在商标审查审理,还是诉讼环节,国知局和法院都持有严格慎重的态度,并不轻易推翻原有裁定或判决。在实际场景中当商标沾边“不良影响”,后续驳回复审和诉讼通过的概率整体就较低了,因此建议大家在商标命名、设计之初便要提高注意力和敏感度,避免出现被认定为“不良影响”的情形。???????温馨提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知识产权门户立场。转载须联系作者授权同意。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若有冒犯,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